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龙泉宝剑”是一家独享的商标还是大家共有的“遗产”
律师建议:申请“证明商标”可以实现多赢
本报记者 李道演/文 配图:毕传国

  龙泉因剑而闻名,拥有2600多年悠久历史的“龙泉宝剑”已成为龙泉市的“金名片”。如今,在保持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龙泉市的刀剑产业却面临着商标被抢注和被侵权等严重问题。对此,律师建议: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使龙泉各刀剑生产企业共步辉煌。

  一个商标让众多刀剑企业犯难
  “外面的人都认为龙泉宝剑就是指龙泉生产的宝剑,但实际上不是。”近日,浙江师范大学赴丽水塔石暑期社会实践队在龙泉开展了一场商标调查活动,当地一位剑铺负责人告诉他们:“龙泉宝剑其实仅指龙泉市宝剑厂生产的宝剑,因为这个厂注册了‘龙泉宝剑’的商标,给其他刀剑生产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实践队通过走访发现,由于龙泉宝剑的商标已经被注册,致使龙泉市许多刀剑生产企业不得不撤掉“龙泉”的标志。而同时,邻县庆元的一些企业也瞅准时机,捷足先登,抢注了“龙”、“七星”、“八卦”等四十多个与龙泉宝剑历史密切相关的商标及图案,使龙泉市刀剑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干扰和限制。面对竞争激烈的刀剑生产市场,一些小型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生存堪忧。

  别人用了“龙泉”算不算侵权
  据悉,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创建于1956年。在1979年和1984年,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分别注册了“龙泉宝剑”商标和“龙、凤、七星”图案商标。作为“龙泉宝剑”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经常为自己的“龙泉宝剑”商标打维权官司。
  而在当地,许多生产刀剑的小企业则认为,他们在生产的刀剑上刻有“龙泉”字样只不过为了表明产地,何况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龙泉宝剑”商标的侵权。
  对此,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则认为,龙泉宝剑虽然含有行政区划的名称,但依据商标法规定,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商标。一些企业采用了与该商标相似的竖排篆体商标,就属于侵权。龙泉市工商局在查处龙泉宝剑商标侵权案件中,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的内容作参考,提出:使用 “××(商标)龙泉宝剑”或“龙泉××(商标)宝剑”,才属于正当使用。

  维权建议:
  用证明商标保护传统产业
  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虽然龙泉宝剑这块牌子为他们公司所有,但龙泉宝剑的财富应属于每个龙泉人。
  “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准,将有利于提升龙泉刀剑生产企业的品牌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这一传统特色产业。”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雳告诉记者,证明商标是指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其价值可以概括成一个形象的公式:土特产+文化+法律保护=证明商标。
  据了解,龙泉宝剑厂早在1987年就受当时的省标准计量局的委托,制订了一个浙江省宝剑质量标准。徐雳说,龙泉市宝剑行业协会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并参考该质量标准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这样既可以杜绝目前宝剑企业鱼目混珠的现象,同时也能据此加大打假力度,维护龙泉宝剑行业的整体品牌形象。